贵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优化资源配置,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贵州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公用房是指在学校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已出售的教职工住宅)及房屋产权属于贵州大学的各类用房。学校公用房,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支撑服务用房、经营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类型的公用房。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调配、定编核算、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校、院(含各校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学校各单位)两级管理。
第三条 优化房产资源配置,统筹兼顾,保障重点,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四条 根据公用房的使用目的和性质,对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公用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公用房管理相关信息,广泛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公用房所有权人职责,代表学校对学校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工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领导小组根据《贵州大学章程》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全校公用房管理制度,指导公用房管理。
(二)审议全校公用房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及用房规划方案相关内容。
(四)审议各类公用房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
(五)审议各类公用房使用效率、评价机制及相关问题。
(六)解决学校公用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决定。
第六条 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以下工作:
(一) 拟订公用房各项规章制度;
(二) 拟订公用房调整和配置方案;
(三)根据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意见调配、处置公用房;
(三)公用房的验收登记,产权办理、资产清核、统计上报、监督检查等;
(四)建立公用房管理信息平台,包括帐、卡、物、单位使用状况的对应台账等日常管理;
(五)完成公用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是学校公用房的二级管理单位。学校各单位成立公用房工作小组,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管理细则,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使用管理、监督维护等相关工作,并将分配调整后的方案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各公用房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公用房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公用房按照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支撑服务用房,经营服务用房四大类进行管理,分别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一)教学科研用房:包括各学院教学科研用房;发展用房(校直研究机构、学科交叉中心等用房);周转用房(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科研项目等用房);储备用房(为高层次引进人才、重大项目建设等预留的用房);其他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公共教室、公共基础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及其他校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二)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学校各单位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以及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文印室、档案与资料室、计算机房、服务大厅等办公附属用房和公共服务用房。
(三)支撑服务用房:包括基础设施用房(变电站、配电间、水泵房、锅炉房、通讯、消防和人防用房等)与公共服务用房(礼堂、档案馆、校史馆、医院、学生活动中心、会议中心、收发室、教材仓库、物资仓库等)。
(四)经营服务用房:包括产业经营用房(资产经营公司、出版社、设计院等校直属企业化管理单位及所属从事经营服务单位的用房),后勤经营服务用房和商业用房(包括驻校服务单位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公用房类别,分别与学校各单位签订《贵州大学公用房使用协议》《贵州大学公用房委托管理协议》以及《贵州大学经营用房租赁合同》等,并由学校各单位负责所属公用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定编管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四大类用房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核算学校各单位用房定编面积和实际用房面积,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超过本单位定编面积的,超出部分原则上应交还学校,纳入学校储备用房的管理。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报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各类超编用房和周转用房收费标准予以收费;学校各单位实际用房面积少于本单位定编面积的,学校优先补足用房面积。
第十二条 人员退休或调离时用房指标在动态定编核算时核减。退休教职工和调离教职工应主动将公用房退还所在单位,如未及时退还,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退休后返聘人员使用公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解决。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在各校区新建或腾空的教学科研用房中预留20%作为发展、储备用房。
第十四条 除常规调整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流程直接调整外,其他公用房调整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涉及学科建设与高层次引进人才用房需求的,由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才工作办公室组织论证与需求评估;涉及校设研究院、交叉平台、重大项目用房需求的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院牵头组织论证与需求评估;涉及校级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房需求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论证与需求评估;涉及公共教室、本科生公共基础实验室、计算中心、语音教室等公共教学用房需求的由教务处牵头组织论证与需求评估。通过论证明确需学校配置的公用房面积、公用房二级管理单位、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来源等相关问题。
(二)公用房需求论证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资产管理处与相关用房二级管理单位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
(三)用房单位的用房需求未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学校审定,或调整用房未落实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或调整用房未与资产管理处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前,资产管理处不得调整分配相关用房。
第十五条 为提高公用房使用率,凡闲置不用长达半年以上的公用房,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用于本单位内部调剂,应收但未收回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收回。
第十六条 公用房使用时间,原则上从使用单位领取钥匙之日起计算。因用途改变确需重新装修的,按照学校有关房屋装修及维修规定,经审批后学校给予新分配用房一定装修期限。自用房分配之日起装修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从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计算该单位使用时间;因各种原因装修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六个月届满之日计算该单位使用时间。
第六章 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公用房资源的有偿使用调节机制,对全校公用房实行全成本核算,通过经济杠杆,调节公用房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学校设立公用房使用资源占用费专项账户,收取的公用房有偿使用费进入该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公用房类别核算学校各单位应缴纳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并会同财务处完成收费工作。
第十八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可以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创收成本和经营服务收入以及其他相关经费中开支。学校各单位按照学校各类公用房收费标准上交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十九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上交学校后,由学校按以房养房的原则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公用房维修、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补贴。
第二十条 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建立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补贴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缴纳工作采用公用房使用单位主动缴纳和学校从使用单位相关经费账户直接划转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第七章 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用房安全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单位履行相关公用房的消防、治安及建筑安全等各项安全监管义务,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应根据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公用房使用单位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学校有权视情况采取停止水电供应、更换门锁、限期腾空室内一切物品等措施无条件收回公用房使用权。对情节严重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校一年内不再为该单位新增公用房资源。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退还公用房;
(二)未按规定及时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三)未经学校授权擅自占用、转让、调换、出借、出租或投资、联营、入股、抵押公用房;
(四)未经学校授权为外单位提供公用房和利用公用房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擅自将公用房用于住宿或存放私人物品;
(六)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包括公用楼道、地下室等)和封闭公用场所,私自改建、扩建公用房;
(七)其它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许可出租的房屋(除委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除外),必须经校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出租,并由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缴纳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将采取从使用单位相关经费帐户直接划转以及停止后续用房分配等相关措施,以保证公用房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公用房如需修缮、改建,立项报批前,须由资产管理处会签,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能施工。 新建或改扩建的公用房竣工后,基建处应会同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进行交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