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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支撑服务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emman发布时间:2017-09-14浏览次数:1748

贵州大学支撑服务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加强支撑服务用房管理,根据《贵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支撑服务用房包括基础设施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两类。

基础设施用房是指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而必需配置的用房,包括变电站、配电间、水泵房、锅炉房、通讯、消防和人防用房等。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实际用于公益服务事业和生活保障的各类用房,主要包括礼堂、档案馆、校史馆、医院、食堂、浴室、学生公寓、学生活动中心、留学生服务中心、教材仓库、物资仓库、收发室、网络机房、水电中心值班室、仓库和操作间、生活服务用房以及电梯房、空调机房、车库、盥洗、茶水间、洗手间、工具间等。

第三条  支撑服务用房管理应遵循“功能明确、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收支两条线”实行全成本核算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定编面积标准根据教育部现行指标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随其变化而调整,具体调整由校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本细则所述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六条  支撑服务用房收费标准为:15 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  基础设施用房面积按照国家相应指标进行控制,并由学校承担相应面积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  公共服务用房管理

一、公共服务用房分类和定编面积标准详见附件1。

二、公共服务用房定编面积的资源使用费由学校另行确定。

三、公共服务用房中学生公寓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学生公寓按照优先满足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住宿需求进行安排,仍有空余资源可用于我校继续教育各类学生住宿。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审批同意将学生公寓出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3.学生公寓因特殊原因出租的,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同意出租给外单位人员使用的,应在明确出租收益缴纳学校比例的前提下,公寓服务受托管理单位将出租协议(包括出租时间、数量、价格等)报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4.学生公寓定编内用房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公寓管理办法由后勤处会同后勤服务集团、物业公司制定。

(四)超编公共服务用房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使用单位将超编用房归还学校。

2.经批准使用超编用房的,由使用单位缴纳超编用房资源使用费。

3.超编面积使用费可在使用单位相关经费中予以支付;也可以在学校审批同意的公用房资源使用费补贴(预算)中予以支付。

4.逾期未缴纳超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的,按《贵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